原告:上海励兴鸿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励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向兴福,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被告:张丁生,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励兴鸿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兴福、张丁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向兴福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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