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2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2系统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497元,由原告上海某1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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