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耕。
原告上海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卓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励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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