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劲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平,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劲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沛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得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劲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平、被告家得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劲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家得利公司立即支付劲沛公司货款625,317.21元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劲沛公司系家得利公司的供应商。双方采购合同一般一年一签,结算期限为60日。双方最后的采购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截至2018年8月31日,家得利公司确认尚欠劲沛公司货款625,317.21元(已扣减退货和各类费用)。但家得利公司未在结算期限内结清货款。劲沛公司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家得利公司辩称,劲沛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应再扣除退货金额66,903.29元、各类费用20,834.50元。故家得利公司认可拖欠货款金额537,579.42元。家得利公司对劲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日不持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审理中,经当事人财务核查,劲沛公司确认家得利公司辩称的拖欠货款金额为537,579.4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拖欠货款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劲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劲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37,579.42元,并偿付以537,579.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上海劲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6.59元,由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4,587.90元,上海劲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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