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劲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仁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劲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仁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劲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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