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势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荣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剑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家俊,男。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44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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