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势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荣发,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柯某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程剑新,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势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柯某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势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柯某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势投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柯某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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