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勇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尊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朱天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珺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勇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尊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原告上海勇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勇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焦明静
书记员:孙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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