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勇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明,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秋宇,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赟琪,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勇易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勇易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勇易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计2,479元,由原告上海勇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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