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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龙之梦物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俊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杨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董事长。
  被告:沈阳龙之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董事长。
  被告:沈阳龙之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董事长。
  原告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龙之梦物业有限公司、沈阳龙之梦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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