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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俊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平,男。
  原告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审理期间,双方同意用两个月零15天进行调解。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上海勋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伟芬

书记员:李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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