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万尧。
被告:顾万尧,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孙瑞祥,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原告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顾万尧、孙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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