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晓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龚卫红。
被申请人:龚卫红,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晓龚科贸有限公司、龚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晓龚科贸有限公司、龚卫红价值人民币288,584.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晓龚科贸有限公司、龚卫红银行存款288,584.2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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