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计2,618元,由原告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玉良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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