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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勤益商场有限公司与谢杏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勤益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宋福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杏清,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上海勤益商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杏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勤益商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勤益商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单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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