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勤袁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向军。
原告上海勤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勤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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