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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勤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勤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刘经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涛,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勤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8月6日,本院根据被告申请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和评估,同年12月19日完成鉴定评估。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5元,减半收取计2,0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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