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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国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0.1元,减半收取计2,70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贺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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