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陶厚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凯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3元,减半收取计576.50元,由原告上海勤驰寄递业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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