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登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凝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凝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张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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