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凳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图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尹飞。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图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8年10月17日,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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