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包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凤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嘉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玉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荣。
被告:钱刘兵,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包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刘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包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包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包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陈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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