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北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谷训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雍,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志春,女,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
原告上海北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姜志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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