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雅芬,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险峰,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祖雄,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险峰,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北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阳芮汀,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亚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北斗共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阳芮汀,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亚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雅芬、邱祖雄与被申请人上海北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新能源公司)、上海北斗共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共创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王雅芬、邱祖雄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5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雅芬、邱祖雄申请再审称,1.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各方签订《泰坦公司股权出售后原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税奖励返还协议》(以下简称系争协议)时已预见到政策的不确定性,因此政策的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二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王雅芬、邱祖雄了解,地方财税优惠依然存在,因此系争协议的履行不会导致北斗新能源公司合同目的落空。2.系争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继续依约履行。系争协议约定北斗新能源公司预付王雅芬、邱祖雄人民币300万元,并不附条件。综上,王雅芬、邱祖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北斗新能源公司、北斗共创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系争协议没有排除因政策变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可抗力因素。系争协议是在当时的政策条件下达成的。后因国务院政策变化,无法取得纳税返还奖励,导致系争协议的根本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系争协议不具备履行基础,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应予解除。2.系争协议没有约定缴税期限,因王雅芬、邱祖雄不配合,故至今未完成缴税。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雅芬、邱祖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马清华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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