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超,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荣庆,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荣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双方同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梁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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