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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贾荣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超,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荣庆,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荣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双方同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北益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梁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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