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北翼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盛,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国海,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卢超,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北翼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国海、卢超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翼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超的起诉。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陆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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