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鸣,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湖南信久泰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谭春仔。
被告:余晓科,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信久泰仪器有限公司、余晓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姜玉芳
书记员:俞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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