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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匠榫岩盾精密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腾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会、余群,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匠榫岩盾精密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孝娟。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腾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匠榫岩盾精密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19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2,482.30元。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匠榫岩盾精密机械工具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32,482.3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力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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