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灵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武,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精公司)与被告上海灵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当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2月26日,被告灵当公司对原告匠精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反诉被告)匠精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灵当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匠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灵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均予以免收。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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