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千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翌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霍永锋。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千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翌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千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千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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