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千为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范学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民,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驭昱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卓加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 灏
书记员: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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