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龚德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兵,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美岸栖庭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许德明,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美岸栖庭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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