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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公司、上海昶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范云峰,男,1979月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静安区余姚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负责人:梁立泽。
  被告:上海昶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束志斌。
  原告范云峰诉被告上海千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公司、上海昶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2018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鉴于被告主体等因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云峰负担。

审判员:竺伟康

书记员:曹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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