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云峰,男,1979月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静安区余姚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负责人:梁立泽。
被告:上海昶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束志斌。
原告范云峰诉被告上海千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公司、上海昶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2018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鉴于被告主体等因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云峰负担。
审判员:竺伟康
书记员:曹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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