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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鼎脉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千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倪金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绮,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曦,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脉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女。
  原告上海千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脉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6,475,000元及违约金(分别从2018年8月3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以3,475,000元为基数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律师费226,142元,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5日,被告就其代理的品牌在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投放媒体广告事宜与原告的子公司霍尔果斯天视创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视创兴公司)签订山东卫视《神秘的味道》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电视节目《神秘的味道》已于2018年1月31日播出完毕,天视创兴公司按约将被告投放的广告如期播出。2018年8月,被告与原告、天视创兴公司签署山东卫视《神秘的味道》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之结算及付款承诺书,各方均同意自2018年8月7日起,天视创兴公司将前述广告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被告也确认以广告费2,000万元作为上述广告合同的最终结算。应分五笔向原告付清余款1,060万元。被告按照付款承诺支付了412.5万元,未在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该笔广告款逾期超过30天后,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按约发函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647.5万元。但被告仍未付。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山东卫视《神秘的味道》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份,证明本案原来的基础合同关系,被告与案外人天视创兴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投放金额为2,000万元、付款期限为2018年2月;2.山东卫视《神秘的味道》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之结算及付款承诺书,证明天视创兴公司将广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被告承诺分5笔付清欠款,并且约定了逾期还款滞纳金及律师费等;3.天视创兴公司的工商信息,证明天视创兴公司为原告的全资子公司;4.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律师函及相应的送达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
  被告辩称:欠付的广告费应为6,375,000元。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天视创兴公司应给被告200万元的广告资源,但被告未拿到,故应在所欠的广告费中扣除200万元。请求免除违约金及律师费。
  被告提供兴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回单及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162.5万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与案外人天视创兴公司签订的山东卫视《神秘的味道》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天视创兴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山东卫视发布广告,广告发布的品牌为金龙鱼-胡姬花品牌、比亚迪品牌。栏目首播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共12期。首播整体平均收视不低于0.35,收视承诺如下:若12期首播整体平均收视低于0.35,则每下降0.01天视创兴公司应向被告提供价值40万元采购价格的硬广进行补偿,但是补偿硬广的上限为等价人民币200万元。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被告应于2017年10月9日前支付200万元;在本节目播出第1期后,第2期播出前,且验收合格后,支付400万元;被告项目播出第4期后,第5期播出前,且验收合格后,支付600万元;被告项目播出第8期后,第9期播出前,且验收合格后,支付400万元;被告项目首播完毕后,天视创兴公司应就项目执行情况向被告提供项目结案报告,被告应在收到项目结案报告后且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天视创兴公司支付400万元。
  之后,被告与天视创兴公司签订了山东卫视《神秘的味道》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将原合同4-1-2收视率条款变更为首播整体平均收视不低于0.3,收视承诺为若12期首播整体平均收视低于0.3,则每下降0.01天视创兴公司应向被告提供价值40万元采购价格的硬广进行补偿,但是补偿硬广的上限为等价人民币200万元。
  2018年8月9日,原告、被告、天视创兴公司及案外人胡某某签订山东卫视《神秘的味道》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书之结算及付款承诺书。约定,被告与天视创兴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广告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现节目已经播放完毕,广告已经如期播出。双方经过友好协议,确认最终按广告费2,000万元进行上述广告合同的最终结算。广告合同4-1-2条款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收视率硬广资源补偿条款不再执行,但天视创兴公司应尽全力协助被告协调等值200万元的广告资源给予金龙鱼客户补偿。鉴于,天视创兴公司系原告的全额子公司,各方同意将自2018年8月7日起,将天视创兴公司在广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被告向天视创兴公司和原告支付广告款1,060万元,于2018年8月9日前支付天视创兴公司260万元,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前、8月30日前、11月30日前、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52.5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47.5万元。若被告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未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若被告有任何一笔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提前付清1,060万元欠款中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同时可要求被告按欠款部分的千分之五/天支付原告违约金。天视创兴公司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本协议与原广告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9月14日支付原告152.5万元。2018年10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
  因被告未付款,原告遂聘请律师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226,142元。
  审理中,原告经核实确认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支付原告10万元,实际欠款的金额为637.5万元。
  原、被告经调解,协商不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0万元的广告资源能否抵扣系争的广告费。本案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按照原、被告及案外人天视创兴公司等签订的结算及付款承诺书约定,天视创兴公司应尽力协助被告协调等值200万元的广告资源给予金龙鱼客户补偿。该等协助协调义务不具有先履行的特征,亦非抵扣广告费。被告关于从应付广告费中扣除未拿到天视创兴公司提供的200万元广告资源的辩称,缺乏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应按结算及付款承诺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鼎脉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千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6,375,000元。
  二、被告上海鼎脉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千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分别从2018年8月31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以19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475,000元为基数,均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上海鼎脉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千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律师费226,1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816.90元,减半收取为32,408.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鼎脉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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