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千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少仁,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严园英,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XXX号XXX单元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少仁、严园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千鑫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千鑫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千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