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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慧黎世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千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京,男。
  被告:上海慧黎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千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慧黎世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宝勤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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