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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颀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禧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千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慈,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禧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宏。
  原告上海千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禧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住所管辖为约定不明,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及相同事实的案件已经起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且立案在先,本案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杭州禧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上海千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与我院受理的上海千颀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禧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以退还保证金和支付合作费用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和我院起诉,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6日受理了被告的起诉,先于我院立案受理,因此,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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