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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千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尹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蕾,女。
  被告:吴倩,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千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2019年9月12日,原告上海千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千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罗彬彬

书记员:朱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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