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千鹏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有惠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千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华。
  原告上海千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惠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千鹏物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千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