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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吴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史邦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珍清,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5.31元,减半收取计552.66元,由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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