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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罗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邦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仙云,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利,湖北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元,减半收取计555.50元,管辖异议费100元,合计诉讼费655.5元,由原告上海升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55.50元,被告罗仙云负担100元。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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