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劲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升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生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升氏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劲翔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作出(2019)沪0118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上海劲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2019年10月31日上海劲翔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劲翔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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