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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升萃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升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仁丽,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伟,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升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7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升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对涉案图片并无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2.上诉人网站提供的系信息存储空间,被控侵权图片由其网站用户上传,上诉人行为符合避风港原则,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3.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优图佳视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系由其会员上传,不同意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升萃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优图佳视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BVS-PXXXXXXX的图片,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一、升萃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经济损失700元;二、升萃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800元;三、驳回优图佳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被上诉人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二、上诉人对涉案图片的传播是否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三、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权利提交了涉案图片的数码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上诉人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的相关页面,这些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就侵害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图片是在上诉人的网站上进行传播,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主张其提供的系信息存储空间,但被上诉人公证取证的网页中并未显示涉案图片由网络用户上传的相关信息,无法佐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图片的类型、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律师费属于一审法院酌定的合理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升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杜灵燕

书记员: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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