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升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男,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上海升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运输费37804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起发生业务关系,由原告按被告要求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双方的业务至2019年7月结束,总计发生的运输费约为470608元。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运输费用计378047元。
被告认可原告诉称的事实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目前公司处于非正常经营期,希望能延长付款时间。
鉴于被告认可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运输费且在庭审中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君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升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3780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计3485元,保全费2410元,合计58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怡
书记员: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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