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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升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升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
  委托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赵永宇,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升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上海升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8月9日经徐汇区第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之前,向上海升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19,4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升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经徐汇区第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叶  一

书记员:管斯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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