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滕云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璐,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桦,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55元,合计诉讼费780元,由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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