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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滕云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璐,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桦,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55元,合计诉讼费780元,由原告上海卉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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