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优,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优,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上海强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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