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东电梯厂,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顺杰,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阳,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镇坪旅馆,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街道石泉路XXX号。
经营者:袁龙玉。
原告上海华东电梯厂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镇坪旅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上海华东电梯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东电梯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管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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