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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淮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杨,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I座。
  法定代表人:曹剑。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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