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华之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工业区潮港西路XXX号-1。
法定代表人:刘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汤早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之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之杰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华之杰门窗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华之杰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早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之杰门窗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为铭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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