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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姚文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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